原帛琉標題:廢除勞教制度 完善法律體系建設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隋艷霞):12月28日閉幕的第十二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msata過了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決定。根據決定,勞教制度廢止前,依法做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教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這標志著在中國實施了50多年的勞教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於1957年開始實施,是一種快速處理罪行較輕的違法人員的方式。在過去的幾十年間,勞教制度曾在維護中國社會治安秩序,社會穩定和預防犯罪方面發揮過重大作用。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趙正群認為,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方式,在當時條件下,勞化療副作用教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隨著中國政治、經濟、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完善,勞教制度的弊端也日益顯露出來。
  “它也是一種治理方式。在我們的司法能力有限和司法制度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在生活中確實存在著一些罪與非罪,界線不清。而維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安全的任務又非常重,它(勞教制度)就顯示出支票借款了它的實用性。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社會穩定這個大局,可能就要採取一些非正常的措施。這些措施在當時的背景下大家可能認為不是個嚴重的問題,但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法律制度的建全,特別是隨著人權保障制度的發展,大家就覺得它越來越不合時宜,它的負面作用就越來越明顯,所以到了它應該退出歷史舞臺的時候了。”
  勞教制度最為人所詬病的地方在於它與國際人權公約以及中國的《憲法》和《立法支票貼現法》三個法律依據的精神相衝突,缺乏明確的法理依據。趙正群教授說:“因為(中國)《憲法》早就已經規定了,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必須用法律來規定的,但實施多年的勞動教養制度只有行政法規,甚至有的連行政法規都不是,只是法規性文件。在2000年(出台)的憲法性法律《立法法》中(又規定),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來制定。有了《立法法》,以及‘人權入憲’之後,勞教制度一直延續至今,這個是明顯的與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這樣的憲法原則是相衝突的,所以它的廢止是勢在必行。”
  廢止與法律相衝突的勞教制度,無疑標志著中國法制建設再上新臺階,是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進步。此舉既維護了法律權威,為推進法治中國提供保障,又有利於履行國際義務,提升國家良好的形象。對於勞教制度廢止後,勞教所對應的違法行動今後將如何處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事副主任雷建斌表示:“適用於勞動教養的違法行為,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基本上都能夠得到處理,而且程序更加嚴格規範。比如說,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依法辦理,確保程序正義。”
  實際上,近些年來,對勞動教養適用的違法行為,依照現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應處罰矯治,程序上更加嚴格規範。此外,隨著法律完善,決定適用勞動教養的人數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縮短。在此情況下,從2013年3月起,中國各地基本停止適用勞動教養,社會治安保持了平穩態勢,社會各界也都認可。此前也有媒體報道說,南京、蘭州、鄭州、濟南等地已進行勞動教養制度改革試點。在這些地方,“勞動教養”制度正在被“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所取代。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對此,社會上有一種說法,認為勞教制度廢止後,將由社區矯正過替代。對此,司法部社會矯正管理局局長薑愛東表示,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全社區矯正制度決不是因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才提出來的,而是為了更好地教育矯正犯罪分子。因為社區矯正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制度。社區矯正制度它所依據的是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對人民法院判處的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幾類罪犯,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下執行刑罰。而勞動教養它所依據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務院的有關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有關人員,不夠刑事處罰的,進行的行政性強制教育措施。”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作為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它的廢止,不僅僅是一種制度的消失,更代表整個國家的法治進步。如何解決好廢止勞教後遺留下的問題,也將是對中國建立建全法律制度,建全法律體系的又一次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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